3人购买、销售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其中1人柳某拒不供述贩卖毒品事实,拒不承认其租住房屋楼顶阳台的181颗麻果为其持有,甚至否认居住在该处。对此,检察官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让证据“开口说话”,形成完整的在案证据锁链,将毒贩送上审判席。
2024年5月29日,经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监利市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柳某等3人三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处罚金五千元至四万元不等,没收三人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上缴国库。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8月5日,荆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9月28日晚,正在某KTV房间内进行毒品交易的穆某被民警抓获。9月29日晚,民警顺藤摸瓜,将穆某的上线柳某抓获,现场从柳某身上查出麻果2颗。10月26日下午,曾两次向柳某贩卖毒品的蔡某也被抓获归案。
2024年1月5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柳某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对案卷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梳理分析。穆某共有5起贩卖毒品事实,毒品均从柳某处购买;蔡某共有7起贩卖毒品事实,其中曾两次将毒品卖给柳某。提审讯问时,穆某、蔡某二人均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柳某共有贩卖毒品的9起事实,审查起诉阶段,他仅对其中3起犯罪事实及从其身上查出的0.19克毒品事实无异议,但拒不承认其余6起事实:“我没有委托穆某、何某(已另案处理)帮我卖毒品。”
同时,办案检察官讯问柳某,是否承认民警在其居住的4楼租房楼顶阳台处查获的181颗麻果(净重17.286克)归其所有,柳某直接否认,甚至说“没有租这间4楼的房子,更不认识房东。”
证据,是司法办案的基本依据。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就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柳某拒不承认的6起贩卖毒品事实部分,办案检察官通过调取买毒人、中间介绍人、送货人(以上涉及人员均已另案处理)与柳某的微信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确认柳某曾与何某、穆某互相多次通话及转账。据何某供述,他与柳某相识多年,柳某为人谨慎,在几次微信转账后,二人只用现金交易毒品。穆某也指认自己购买毒品均来源于柳某。结合相关书证、电子数据及证言供述,办案检察官认为柳某贩卖毒品事实足以认定。
对于柳某直接否认的181颗麻果归属事实部分,办案检察官一是要求公安机关组织柳某租住房屋的房东对柳某进行辨认,证实了租住该处房屋的确为柳某本人;二是再次组织对柳某租住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通过对现场环境的勘察、拍照,证明了该处房屋的私密性,外来人员很难进入该处;三是继续讯问买毒人、送货人,核实到毒品交易地点、取货地点均在柳某租住地的楼下或附近,柳某在他人需要毒品时一般随时都能提供,加上其短时间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经历,说明了柳某应当持有相应存量的毒品。
综上,办案检察官认定,虽无直接证据直接指向181颗麻果为柳某持有,但柳某到案后拒不供述,有限的辩解中也多有反复,存在诸多不属实地方,对反常情况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和合理性解释,同时通过补充侦查使在案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相互印证,足以证实181颗麻果属于柳某。
2024年3月27日,监利市检察院以柳某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监利市法院提起公诉。庭审阶段,经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得到法院充分认定。根据柳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在与毒贩的较量中,通过亲历性审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是精准打击毒品犯罪的关键。”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将继续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信念,运用好专业知识和法律武器,真正做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人民群众牢筑安全之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