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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变“补鱼”! 非法捕捞被抓后,增殖放流弥补过错

【字号:    】        时间:2022-06-17      

   

  “这件事给我的教训实在太深刻了,之前我不知道放几只‘地笼’也是犯罪,感谢检察官给我从轻处罚的机会,我愿意努力修复,弥补我的过错,绝不再犯。”在增殖放流现场,非法捕鱼当事人李某某对检察官说道。

  事情要从今年3月15日说起。当日傍晚,李某某划船来到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中,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地笼进行非法捕捞。在将鱼搬回家时,李某某被湖管站工作人员抓住,经公安机关现场称重,查获渔获物鱼类22.4公斤,河虾9.9公斤,以及8个“地笼子”。

  李某某严重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电捕捞工具非法捕鱼,破坏了当地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2年3月24日,该案被移送至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第四检察部介入李某某非法捕捞案,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使受损的生态尽快修复,监利市检察院聘请了专业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出具鉴定意见。监利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情和案情,出具了关于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补偿的意见,经评估,李某某应承担渔业生态修复责任,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补偿费2400余元。


  随后,该院第四检察部以诉前磋商的形式与李某某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赴原地开展生态修复,李某某在湿地保护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了增殖放流,共计投放鱼苗163余斤。


  5月,监利市检察院就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拟作相对不起诉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就就该案的事实、法律适用、不起诉理由等作了详细介绍,并将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工具的概念进行了解释。李某某在现场认罪悔罪,公开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最终,经现场评议,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中同时考虑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组织非法捕捞者在现场亲自放生鱼苗,既使他们真心悔过,也达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