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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一例入选!202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评选结果揭晓

【字号:    】        时间:2023-04-13      

  为充分发挥优秀检察建议的示范引领作用,湖北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评选活动。经省院各业务部门和各市州分院推荐、省院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集体研究、院领导审定,最终共评选出10份优秀检察建议。其中,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就生猪检疫问题向某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入选。

  下面,一起来了解详情!

  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就生猪检疫问题

  向某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龚某某、刘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 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一案中发现,被告人龚某某等人为全面垄断某镇生猪屠宰市场,于2009年借乡镇食品公司改制之机,买断该镇定点屠宰场经营权,并非法组建“稽查队”,对私屠乱宰、没有缴费的屠夫采取没收猪肉、“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由于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缺位,导致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政策形同虚设、不法分子代行行政执法权,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而且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的规范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从个案办理辐射到社会治理,通过审查该案证据,发现生猪屠宰行业原主管部门某市商务局、某镇兽医检疫站(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主管部门为市农业农村局)监管缺位,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监利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调查和论证分析,实地走访菜市场了解猪肉进货货源,深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查看相关制度建设和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明确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并听取意见。在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后,监利市人民检察院院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在查阅、梳理生猪屠宰行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意见,确保检察建议制发精准、有效可行。2022年5月24日,在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一是要加大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决不让“问题肉”流入市场;二是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建立诚信档案;三是加大对内部管理违纪及屠宰市场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重视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强化线索移送、反馈。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某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对照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2022 年7月20日,某市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表示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建议,并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回头看”, 举一反三抓整改: 一是巩固清理整顿成果,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2019年7月1日前,全市15个生猪定点屠宰点中,14个B 类的乡镇屠宰点已全部关闭,城区1个A 类的屠宰企业已完成升级改造,“集中屠宰、冷链配送、一体化经营”运行体系初步建立;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监管,要求原私屠乱宰户签订承诺书,并对私屠乱宰现象进行定期检查。二是全面落实“两项制度”,加强屠宰检疫监督。落实企业“非瘟”自检制度,严格按照《生猪屠 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开展肉品品质检验;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派驻官方兽医监督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三是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农业综合执法 大队集中整顿整训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工作人员的监管意识和履职能力。

  【跟踪督促和落实效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监利市人民检察院采取跟踪问效与实地回访双管齐下的方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及时整改,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见效。一方面,跟踪问效促整改。主动与农业农村局开展座谈,就如何及时发现违法点位、违法情形和加强信息共享等工作进行沟通;密切关注执法检查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开展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非瘟”自检制度和兽医派驻制度。另一方面,实地回访督落实。联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食 品安全专项活动开展“回头看”检查,逐一走访监利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查看制度落实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某市农业农村局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推动相关问题全面整改。一是组织全市原私屠滥宰户签定承诺书28份,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车辆30车次开展检查,立案查处私屠乱宰案件1起。二是严格执行官方兽医派驻标准,根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派驻官方兽医8人,负责监督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对屠宰的生猪实施宰前检查、宰后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三是以集中整训活动为契机,强化监管职责履行,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向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移交涉嫌违规调运生猪线索5起33辆,已结案4起。

  【效果和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生猪及其产品是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副食品,其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真正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关键所在。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强化诉源治理,针对个案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隐患和行政机关监管缺位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生猪屠宰和检验检疫,从源头阻断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向人们的餐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群众美好生活是检察机关的使命所系、职责所在。监利市人民 检察院深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检察建议书】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鄂监检建〔2022〕 Z2 号

  某市农业农村局: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活幸福、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作出指示强调,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因此,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猪肉”,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菜篮子”。

  2022年,本院在办理由监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刘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一案时,发现龚某某借原某县乡镇食品公司改制之机,于2009年左右取得了某镇屠宰场的经营权,原主管部门某市商务局、某镇兽医站等监管缺位,致使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形同虚设,不仅使有安全隐患的猪肉流向市场,而且使龚某某等人代行行政部门执法权,当地猪肉价格非正常上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没有严格执行“定点屠宰”政策。除了某镇定点屠宰场外,在多地仍设有屠宰点,定点屠宰形同虚设,私屠乱宰仍然大行其道,逐步演变为龚某某及其安排的人员每年年底下村收取一整年“屠宰费”即可。原主管部门某市商务局监管缺位。

  二是兽医检疫部门没有履行生猪检疫职责。某镇范围内宰杀生猪,兽医检疫部门没有派员到场检疫,且将检疫章交由定点屠宰场私盖,检疫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履责严重缺位。

  案件虽然发生在过去,但仍对当前及以后生猪屠宰行业的规范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你局作为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在确保猪肉食品安全、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方面责任重大。为进一步促进生猪屠宰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患于未然,针对本院司法办案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特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履职尽责,切实扛起监管部门主体责任。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要加大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工作原则,充实基层兽医检疫力量配备,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定期巡查,杜绝私屠乱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不断提高生猪、肉品检验检疫技术水平,决不让“问题肉”流入市场。

  二、 加强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管,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你局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多方式、多渠道、广动员,带领其认真学习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引导从业人员时刻把食品质量安全摆在最中心的位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及信用档案,将屠宰经营评价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三、加大对内部管理违纪及屠宰市场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检验检疫工作流于形式、消极怠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不遵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漠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益的从业人员依法从严打击。对生产、销售病死、变质、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问题猪肉,执行定点屠宰政策走样的经营单位,坚决惩处毫不手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四 、重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强化线索移送、反馈。龚某某等人利用某镇定点屠宰场欺行霸市,持续时间长达近十年,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你局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重视《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特向你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如对本检察建议书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二个月内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