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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态修复后二次非法捕捞,终获刑!

【字号:    】        时间:2023-02-01      

  初次非法捕捞后表示愿意进行生态修复,并可能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然而之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姜某某一改认罪认罚态度,拒绝检察机关联系,躲避生态修复义务,并再度进行非法捕捞活动。2022年11月11日,法院采纳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00元。

  2022年4月22日,姜某某来到监利市红城乡杨家湾长江水域,使用2根海竿进行非法钓鱼,被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13.7kg。经认定,姜某某用于非法捕捞的2套钓具均为真饵复钩钓具,俗称爆炸钩,属于禁用渔具。5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姜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场表示愿意进行生态修复,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岂料自此之后,姜某某改变认罪认罚态度,拒绝检察机关联系,以此躲避生态修复义务。2022年9月,姜某某的姓名再次出现在承办检察官的桌面上。在相对不起诉决定还未做出、被取保候审期间,姜某某于相同捕捞地点,使用4根海竿进行非法捕捞,公安民警再次将其抓获,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监利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姜某某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渔获物13.7Kg,在承诺进行生态修复后逃避责任,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继续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其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监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温馨提示: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破坏生态易,修复生态难,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部分人竭泽而渔,采取非法作业方式捕捞,让江河湖泊付出了沉重代价。在重点水域实施禁捕,势在必行。

  江若无鱼,何以渔。请广大群众务必严格遵守禁鱼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