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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女方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字号:    】        时间:2023-04-13      

  “谢谢你们帮我脱离了苦海,有了这张‘护身符’,我再也不用整日提心吊胆提防拳打脚踢了。”近日,监利市检察院联合当地法院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送到了王女士手中,这也是该院首份支持起诉的非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保护令。

离婚不离家,持续不断的暴力伤害

  王女士与李某某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某性格暴躁,常因生活琐事对王女士实施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在一次争吵中,李某某对王女士拳脚相加,致使其头皮血肿、肋骨皮质褶皱。2023年2月底,监利市妇女联合会将该线索移送至监利市检察院,并表示因王女士在起诉维权方面存在知识盲区,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考虑到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的紧迫性检察官立即受理该案,调取王女士离婚诉讼案卷材料,联系办案法官了解矛盾调处过程,认真审查派出所家暴警情接处警记录等证据,并前往王女士治疗伤情所在医院,全面审查案件,厘清事实原委。

  据悉,王女士的情况属于“离婚不离家”。她与李某某在2019年就达成了离婚协议,但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教育问题,也为了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庭,离婚后二人仍同居生活在一起。此后共同生活时间里,暴力并未终止,王女士身心遭受到严重摧残,精神极度抑郁。

酌定“家庭成员”范围,支持起诉向家暴说不

  “判定‘离婚不离家’暴力是否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是检察机关能否支持王女士向法院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键!”检察官决定对“家庭成员”进行精准认定。

  通过反复学习反家庭暴力指导性案例、翻找法律法规,检察官最终将目光放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王女士与前配偶李某某离婚后长期生活在一起,但二人共同生活抚养孩子多年,属周围群众一般认知中的共同生活人员,完全符合“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定义。

  此外,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禁止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家暴事实无误,法律依据清楚,监利市检察院认为王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第37条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与法院沟通为家暴受害人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

  2023年3月1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王某;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骚扰王某及相关近亲属。

联合家访+法治宣讲,延伸触角编织保护网


  案件办结后,2023年3月3日,监利市检察院同法院、当地司法所及村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对李某某进行家访,向他及其家人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严厉禁止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表示将定期回访了解情况。


  当日下午,监利市检察院又来到了王女士住地村开展法治宣讲,发放《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手册200余册,通过讲解检察故事、法治故事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为村民解答法律困惑,让人民群众了解更多特殊群体维权渠道,充分发挥“办理一个案件、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一盘棋”推动反家暴工作落实见效,监利市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将主动加强与法院、司法局、人社局、妇联、残联、总工会等联系,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检察监督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联动方法(试行)》,畅通信息共享、流程对接、沟通协调渠道,因案、因人而异提供不同法律援助,实现检察职能与反家庭暴力制度的有效衔接,凝聚各方力量,共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