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检护民生 | 监控录像模糊,盗窃犯究竟是不是他?检察官跨省揭开真相

【字号:    】        时间:2024-06-21      

  3个月的时间里,镇上发生19起砸车窗偷盗物品事件,嫌疑人主动投案却拒不认罪,妄图把“沉默”当护身符。2024年5月15日,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宣判,“零口供”的常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作案人不是他?案件陷瓶颈

  常某某通常于凌晨1时至4时沿街作案,用强光手电筒照射路边的监控摄像头,使监控画面无法被看清,再找到作案车辆后,砸破车窗实施盗窃。2024年1月23日,常某某被公安机关移送至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卷宗显示,在公安机关审讯期间,常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这份不认罪的底气,正来自于模糊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里根本看不清是我,凭什么认定是我盗窃?我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也是因为听说在找自己,只是去了解一下情况。”检察官提讯时,有过多次犯罪前科且服过刑的常某某,依然坚持自己是无辜的。

  难道真的抓错人了?他与案件没有关系?

引导补充侦查,锁定销赃地

  无法确认视频监控中的人像,就难以认定常某某的盗窃行为事实。承办检察官继续对证据材料抽丝剥茧,仔细审查,发现常某某偷盗的物品中有许多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

  这些被盗电子产品去哪里了?“偷来的东西要卖出去才能获取钱财,而电子设备通常带有定位功能,通过定位,我们就能找到销赃地点,锁定嫌疑人身份。”承办检察官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建议,通过技术手段定位被盗电子设备,确定了销赃地点:湖南省岳阳市某寄卖行。

  案件出现了突破口。

自行补充侦查,击破“零口供”

  为获得第一手证据材料,2024年3月1日,承办检察官来到湖南省岳阳市,找到寄卖行老板柳某某。

  柳某某表示,常某某确实经常到自己这里卖电子产品,还说都是从外甥当铺拿来的。现场比对犯罪嫌疑人照片时,柳某某指向了8号照片,这张照片正是常某某。柳某某描述的电子产品特征,也基本与被盗者描述相同。根据柳某某的描述,承办检察官联系到了常某某的外甥赵某某,赵某某表示,自己确实开了一个寄卖行,但没有委托常某某卖东西出去。

  至此,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完整证据链终于形成。

  2024年5月14日,监利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在环环相扣的定罪证据面前,常某某承认了盗窃事实。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小案也会有难题,不能因为小、难就简单办。检察人员要坚持实质化审查,有效引导侦查取证,适时自行补充侦查,以完善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达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目标。”承办检察官表示。


  检察官提醒:“零口供”不是护身符,人可以不说话,但证据会“说话”。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侦查技术的不断发展,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非但不能逃脱法律制裁,反而会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宝贵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