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一场惊心动魄的追逐与冲突正在上演!本因车辆租赁发生的纠纷,却演变成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事件。从湖南到湖北,从车行到高速,当私力救济逾越法律边界,检察官如何拨散疑雾精准定性?一场由车辆纠纷引发的公共安全警示录,带您看清合法维权与危害社会的法律红线。
车辆追逐危机
2024年2月,李某(另案处理)以诈骗手段从湖南某租车公司租赁两台轿车,其中一辆租期届满后,被李某转卖至湖北宜城某车行,租车公司将情况告知车主张某。张某通过抵押车交易网站锁定车辆位置后,向宜城车行假称要购买该车,于3月8日协同租车公司人员赴鄂寻车。
成功取回车辆返程途中,宜城车行负责人陈某得知,有一行人试驾时擅自将车开走,于是指使员工屈某、郭某一起驾车追赶。受陈某指挥,在二广高速、沙公高速、监江高速匝道口等路段,屈某、郭某多次恶意别车、连续撞击目标车辆,最终于当日18时19分强行撞停,造成车辆多处损坏。
更危险的是,屈某将车辆横向停驻高速公路,造成监江高速公路堵塞。18时40分,李某报警。次日,陈某、郭某、屈某被刑事拘留。
2024年4月10日,监利市检察院对陈某、郭某、屈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6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陈某、郭某、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罪名认定之争
“多名辩护人提出,该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
为准确认定犯罪,围绕“行为危险性是否达危害公共安全程度”,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材料,调取多段高速公路监控视频逐帧分析,重点对具体行为、犯罪后果、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等要素进行审查。
最终认定,3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多年汽车销售经验、多年驾龄,应预见到高速追逐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风险,但仍不顾临近夜晚视线差、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等因素,故意强行并线、追逐堵截、撞击打砸车辆,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车辆侧翻、连环相撞等严重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3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高速公路上其他不特定车辆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紧迫的高度危险性,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公正判决
2024年9月26日,监利市检察院依法以陈某、郭某、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量刑建议。
2024年11月1日,监利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郭某、屈某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
案件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案
在这起案件中,可能有人会疑惑,为何仅仅是车辆追逐、撞击行为,就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高速公路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不特定人员的出行安全。陈某、郭某、屈某作为具有多年汽车销售经验和驾龄的人员,他们非常清楚在高速上恶意别车、撞击车辆的行为,会带来怎样不可预估的后果。他们的一系列行为,不是简单的个人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严重扰乱了高速通行秩序,将众多无辜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高度危险之中。
法律的判定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严谨的证据和对公共安全的维护。任何企图以个人意志挑战公共安全底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更是对每一位公民出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如若遭遇车辆权属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记“三不原则”:不采取危险手段、不危及公共安全、不突破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