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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存储烟花爆竹5600余件,获刑!

【字号:    】        时间:2025-04-02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5600余件,仓库变成“隐形火药桶”。2025年3月25日,经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匡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4年7月至11月间,为谋取利润,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湖南省购进烟花爆竹,存放于不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监利市汴河镇仓库内。

  至同年12月案发时,执法人员在该仓库查获烟花爆竹16个品种,共计5611件经专业机构检测,该批16种烟花爆竹内含黑火药、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案发后,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2024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时发现,涉案仓库内不仅堆满干草木料等易燃物,且缺乏防火隔离、防爆等基本安全设施,附近有居民居住,极易因摩擦、静电、雷击等因素引发燃爆、火灾事故,易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

  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匡某违反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2025年3月4日,监利市检察院依法以匡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检察官说案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莫心存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