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翻墙入院盗窃家禽,被发现后竟持刀拒捕,最终盗窃罪行为何升级为抢劫罪?2025年4月9日,经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4年12月20日,郑某某闲逛至被害人支某住所附近时,发现后院有家禽活动,遂生盗窃歹念,翻越围墙潜入支某家后院,将3只麻鸭、3只洋鸭及4只鹅装入随身蛇皮袋。此时,支某通过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与妻子迅速赶至现场,当场抓获正在后院实施盗窃的郑某某。
为抗拒抓捕,郑某某暴力升级:就地捡起废弃菜刀向支某夫妇二人挥舞,致使支某手指被划伤,随后逃至废弃猪舍藏匿,最终被支某和闻讯赶来的村民合力擒获。经鉴定,被盗家禽价值共计946元,支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郑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2024年2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焦点在于郑某某行为升级带来的罪质转变。涉案964元虽未达盗窃罪2000元刑事立案标准,但郑某某在盗窃行为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行为,暴力目的明确,案件性质已从侵财案件转化为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郑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综合其基础行为、当场暴力、主观意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2025年3月18日,监利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检察官提示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实施盗窃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民遭遇财产犯罪时,应在保障人身安全前提下及时报警,避免直接对抗引发次生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