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2日,吴某(另案处理)联系冯某,提议二人各出资5000元前往仙桃市购买毒品,冯某因资金不足予以拒绝。同年3月22日,吴某再次与冯某商议此事,冯某表示同意。
为筹集毒资,冯某将其车辆开至某车行办理抵押贷款。随后,吴某、冯某二人从监利市出发,抵达仙桃市交易地点,从毒贩关某(另案处理)处以1.5万元购得毒品(10克甲基苯丙胺和2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返回监利市后,二人共同吸食了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7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并将剩余毒品分取。另查明,冯某某还涉嫌一起贩卖毒品事实。
2024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将该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提审讯问时,冯某坚称其从仙桃购买的毒品仅供个人吸食,并非用于贩卖,因此对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其购毒行为定性及提出的相应量刑建议表示无法接受。
监利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某具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主观故意。即使将其视为吸毒者,其驾车从异地购买较大数量毒品后返回本地的事实,已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构成运输毒品行为。即使运输行为在被查获时已完成,仍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依据2023年6月26日《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该规定同时包括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实施完毕的情形。因此,对冯某以运输毒品罪定性符合立法原意。
2025年1月15日,监利市检察院以冯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于同年4月25日作出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
有人认为,“我只是买点自己用,又不卖,不算犯罪吧?”大错特错!本案中的购毒者,因其跨区域购买毒品的行为本身,就被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法律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是全链条的,购买、运输、持有达到一定数量都构成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之快踏上不归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款: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