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利县院认真贯彻省、市院关于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监利实际,主动作为、大胆创新,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打击、保护、监督、教育和预防等职能作用,推动环保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服务服从发展大局,高站位强力推进专项法律监督工作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方案》,成立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院上下一号工程强力督办。
二是研究出台《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年度考核方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的方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考核(50分)、典型案例(25分)、宣传报道(25分),并设定扣分项,根据得分排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年终对各部局考核结硬账,通过细化绩效考核推动全院齐动员、齐参与,争先进位。该方案报送市院后,得到汪存锋检察长高度肯定。
三是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专题汇报我院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并得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镇同志和县委副书记、县长黄祥龙同志批示。县主要领导对我院开展的环保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希望我院利用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在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继续总结和提炼出更多的经验和亮点,形成具有监利检察特色的创新举措。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惩防力度
(一)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
我院根据监利实际,确立了我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小专项”工作重点,将重心放在查办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砂、滥伐林木,整治小作坊及污水处理厂建管上,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查办相关案件,带动整个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以严打涉林犯罪作为开展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重心,以非法占用土地违法犯罪为工作的突破点,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我院坚持和完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探索建立对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快捕快诉等工作机制。截止2017年10月,我院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1件1人,提起公诉7件9人,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都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二)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根据省市院的工作部署,我院重点对社会舆论关注强烈、政府重视程度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问题优先查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严肃查办,从而确保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特别是涉及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砂、滥伐林木,整治小作坊及污水处理厂建管等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渎职犯罪以及该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等职权的贪污贿赂犯罪。今年以来,我院共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9件13人,位居全市前列。
(三)加强立案监督,强化打击力度
为确保有力的打击犯罪,我院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为契机,组织干警分别到县环保、林业、国土等单位走访调研,并深入各乡镇及相关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对行政处罚台账、行政执法卷宗等文书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及时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对确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建议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2017年,我院通过多方位、多渠道的方式深挖案件线索,排查立案监督线索十余件,成功监督立案8件,及时纠正了相关行政机关以罚代刑,违法不究的错误行为,有效的打击了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类犯罪。
(四)普及生态环保领域犯罪预防工作
在我县,由于受地区条件、文化程度、经济水平等原因的制约,导致农村民众普遍缺乏生态保护意识。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有关生态保护的政策及法律知识了解较少,在我县仍然存在因不知道“三有动物”而违法犯罪的案件。2017年来,我院依托“检察服务站+”工作模式,全院92名检察干警以对全县23个乡镇无死角、全覆盖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预防活动为契机,主动深入各乡镇巡回展示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例展板,召开座谈会四十余次,发放宣传资料上千余册,大力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宣传,我县猎捕鸟类、青蛙、蛇类等“三有动物”的非法狩猎活动大幅下降,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餐饮行业行为得到有序规范。
三、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着力提升保护生态环境工作质效
(一)强化沟通协作督促履职尽责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多、地域广、专业性强的特点,我院主动加强与全县30多家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通过召开专门联席会议进行衔接,通报专项工作阶段进展,广辟专项工作线索来源。我院还通过向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派驻环保专项工作检察特派员的形式,建立联合联动工作机制,对重大专项环保执法行动,主动参与,对执法行为进行同步监督,在充分熟悉和了解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对不正确履职的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正确履职。2017年,我院会同县环保、公安等部门监督关停容城镇老台村陈某、张某和新建村曹某开设的污染严重的废旧橡胶轮胎炼油小作坊3家;监督白螺镇超标排放的1家小型造纸企业停产整顿;对我县黄歇镇、桥市镇的4处污染严重的小塑料颗粒加工作坊进行现场督办,强制查封。多次参加县环保部门对造纸、生猪养殖场等企业排污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同步检查现场监督,依法督促环保部门正确履职。全年共参与林业、环保等行政职能部门共同执法10余次,督促履职10余次,向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次,均被采纳。
(二)积极开展复垦复绿工作
我院主动加强与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联系,对破坏森林资源、耕地资源的犯罪,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力争恢复被毁森林与耕地,督促违法占用林地、滥砍滥伐林木、滥占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要求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召集被处罚对象在指定地点开展植树造林、土地修复活动,开展复垦复绿工作,不仅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还使得破坏的植被和耕地得以修复。2017年以来,我院已办理补植复绿、退耕复垦案件1件,建议复垦、复绿面积100亩。
(三)积极摸排公益诉讼线索
十八届四中全会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事项是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高检院按照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全国开展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我院作为试点省份的试点地区,肩负着保护监利生态环境的使命与责任。而我县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条底线”时有冲突,在行政过程中也存在职能不到位、越位、缺位的情况。特别是近几年,工业园区、重点工程建设及城镇开发建设中为后发赶超、追工程进度而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上“未批先建”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项目虽然事后要求补办相关手续,但由于前置程序繁杂,无法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从而导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严重。我院主动作为,通过明察暗访、查阅相关单位台账以及执法卷宗、走访当地群众和知情人的方式掌握公益诉讼线索,目前已提起相关行政公益诉讼2件,完成相关公益诉讼诉前程序1件。
(四)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及打击违法犯罪整体合力
为解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问题,我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法院、林业、环保、国土、水利、畜牧等部门的协作,不断增强工作合力。2017年,我院牵头各行政部门召开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5次,对常见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进一步明确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监督形式及方法,构建了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此外还多次主动深入到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有关机制。今年9月,我院检察长带领专班,会同县水产局主要领导,两次深入湖北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保护区,会商在保护区挂牌成立专项监督工作联系点,促成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保护合力。
(五)多措并举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宣传工作
我院结合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渠道,创新宣教方式,让环保知识“走进”千家万户,逐步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一是以我院“检察服务站+预防宣讲”为契机,组织干警多次到乡镇、社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宣讲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收群众咨询200余次;二是我院通过加大对肩负环境监管职责的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等职能单位上环保法制课以及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力度,引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三是我院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检察内网,扩大环保法律和生态工作亮点的宣传覆盖面,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争取理解和支持,真正做到让人人都来关心环保,注重环保。到目前,我院撰写的信息、简报有10余篇发表在国家级、省级等媒体刊物及省市院检察内网系统。
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结合相关案件的发案特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在办案时根据不同案件的犯罪特点,有针对性向相关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进一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在案发地进行公开审查、法制宣讲等方式,做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进一步结合新媒体建立环境保护宣传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我院“两微一端”及时有效传递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监利好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