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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报告(2018年10月24日))

【字号:    】        时间:2020-11-19      

  在监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谢俊嵩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近年来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监利县有40余万人长期在外务工,留守儿童和青少年高达7万余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6.4%。长期远离父母、缺少家庭温暖和父母教育,使得我县未成年人遭遇犯罪侵害与主动实施犯罪问题尤为突出。

  近两年来,我院共受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27件40人,其中批准逮捕28人,不批准逮捕11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1人;受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案件27件40人,提起公诉24件34人,不起诉3件6人;提供法律援助38人次;开展社会调查48人次;不捕跟踪帮教16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发出检察建议10份。未检案件办理数量居全市首位。 

  2017年以来,我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十四检”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全国未检工作30年座谈会议精神,结合监利实际,创新未检帮教、挽救、预防工作机制,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去年,我院未检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单项考评位列第一。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

  我院坚持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实现“四到位”。

   1、组织领导到位。近年来,我院致力于将未检工作打造成一把手工程,突出特色亮点开展工作。检察长总指挥,分管副检察长总协调,公诉部门总开关,其他内设科室总支撑,全院干警都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志愿者,真正让未检工作全院参与、全员参与。

   2、专门机构到位。我院探索成立了“冯慧检察官工作室”,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明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均由该工作室“一站式办理”。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成为常态。通过对每一名涉案未成年人耐心细致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使其在教训中吸取经验,在教训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3、普法宣传到位。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为扩大受教育面,我们坚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2015年以来,我院依托检察服务站,在全县中小学共开展236场“法治进校园”活动。其中2017年至今,在全县举办了109场法治宣讲活动,发放宣讲材料10万余份,覆盖人群11万余人。“预防未成人犯罪”和“关爱女童、防止性侵”两大法治教育主题基本做到了在校学生全覆盖。《检察日报》、《楚天都市报》等主流媒体专题报道了我院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经验做法。我院结合办案经历,编排了未检题材小品《知心姐姐 》,该小品作为全省“千名女检察官百场普法行”活动的表演节目巡演。

   4、协作联到位。我院积极与县妇联、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教体局等机关和部门通过设置宣传台、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开办知识讲座、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活动,提高全县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针对保护与帮教未成年人这一主题,与“蓝天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公益组织建立了联动机制,通过建立保护和帮教未成年人微信工作群,发挥公益组织工作人员全面覆盖各乡镇的优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维护我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履行检察职能,开展司法保护

  根据未检案件特点,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时,切实秉持“四原则”。

   一是“依法办案、正确适用”原则。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正确适用法律。我院在审查未成年人刘某寻衅滋事一案时,侦查机关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两罪移送审查批捕,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刘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遂对刘某以涉嫌寻衅滋事一罪批准逮捕,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一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避免了因数罪并罚导致加重刑罚,保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不以处罚为目的,教育、矫治是核心。近两年,我院共对2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我们对不捕不诉的案件统一了标准:一是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符合缓刑条件的;二是不满16岁,强索财物的;三是盗窃近亲属财物,案发后已归还或被害人不要求处理的;四是共同犯罪中罪行较轻的从犯、胁从犯;五是受他人教唆犯罪的;六是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七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小华(化名)盗窃一案中,通过走访小华所在学校、社区,得知其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乱纪现象,且今年还要参加高考。针对其主观恶性不强,认罪态度诚恳,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验期内,小华得以顺利参加高考并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对挽救、教育涉罪未成年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举”原则。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是一味只强调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益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是做到了利益并举原则。针对上述的7种可不捕不诉的情况,我们又针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应当逮捕、起诉的决定:一是重大案件共犯中有同案犯在逃的;二是多次犯罪或流窜作案的;三是屡教不改或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过的;四是涉嫌数罪的;五是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六是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七是社会影响恶劣的。我院在受理未成年人李某、曾某、朱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后,对持械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实施斗殴行为且毫无悔意的曾某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起诉,而对受邀约,在聚众斗殴中行为一般,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备一定的家庭管教条件的朱某,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在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的同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四是“促成刑事和解,落实社会救助”原则

  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依法释法说理,积极与案件当事人沟通交流,尽力舒缓受害人家属情绪,促进当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积极主动为被害人申请社会救助。我院在办理潘某故意伤害一案时,犯罪嫌疑人潘某持高压气枪,朝一门面房卷闸门射击,击中正在屋内2岁幼女胡某的脊椎,造成胡某脊管内异物致其脊髓损伤,属于重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潘某及其家属刚开始极不配合,我院决定对潘某的恶劣罪行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的量刑建议。庭审期间,经我院多次调解教育,犯罪嫌疑人潘某及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95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我院还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争取了10万元的救助金,帮助未成年受害人胡某一家走出困境。

  三、延伸法律触角,开展犯罪预防

  在办理未检案件的同时,我院不断延伸预防工作的触角,坚持做到“四同步”。

   1、同步防止涉案青少年重新犯罪。针对曾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对做出宽大处理,不捕或不诉的涉案未成年人,我院在审查案件、提审、庭审时,有针对性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法,边办案边教育,让他们挖出犯罪根源,痛下决心,誓不再犯。并对不捕、不诉和审后判缓刑的被告人均成立了由我院、家庭、学校、社区组成的跟踪帮教小组,进行考察和转化工作。

   2、同步警示有严重行为偏差青少年犯罪。针对那些虽然是被害人,但是行为也有严重过错的未成年人,以及行为已触犯法律但因年龄不够未予刑罚的,我院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法庭的旁听,到看守所听未成年犯现身说法,参与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等活动,让他们在接受警示教育的同时激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3、同步预防偶发性犯罪。重点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持之以恒通过法治进校园的形式,对在校生进行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对一些学校周围环境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的辖区公安派出所、文化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在放学时派出警力巡逻,打击针对学生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件,同时加大对网吧的整治力度,还学生一个安全、舒适的上学环境。

   4、同步加强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帮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督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员自觉改造,悔过自新的重要手段,我院根据不同的帮教对象建立相关帮教机制。坚持对入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员开展谈话制度,宣讲法律法规,促使悔改。为了更好地改造,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们多次选派青年干警到县看守所与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谈心帮教活动。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未检工作作为未成年人工作重要一环,我们也还存在着未检专业机构的建设力量不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联合不紧,未检队伍的专业性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防范青少年犯罪措施及其研究还不够深入等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倍努力,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全力推进未检工作的全面发展,把未检工作打造成为我院检察工作新的亮点。

  一是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心理辅助的软硬件设施,在我院打造专业心理咨询室,借助外脑,依托社会公益组织,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高质量心理帮教。

  二是进一步加大未检专业机构的建设力度,充实专业人才,加大培训力度,打造未检工匠,树立未检品牌。

  三是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我院拟通过考察确定几所有观护条件的学校和企业,签订共建“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协议。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推荐、接收,建立检察官与教师、检察官与企业家“二对一”教育与管理被观护人员方式,通过组织涉罪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与技能培训,带领涉罪未成年人定期参加公益活动等形式,让他们重回社会。

  四是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法制宣教力度,做到中小学校全覆盖、专项宣教无遗漏。

  未成年人帮教、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参与。我们将与社会各界一道共同发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新的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