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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挽救有度 人民监督实施

【字号:    】        时间:2020-05-13      

  5月12日上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公安机关经办人、法律援助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人民监督员等参与了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全面阐述了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与会人员就案件如何处理、如何落实帮教措施、如何以此为点扩大法治教育与宣传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大家一致表示: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王某某系初犯,现为一名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王某某合法权益,利于其改造和今后的正常生活、学习,还能让其继续学习完成课业,故同意并支持检察机关对本案作拟不起诉处理。


  同时,人民监督员还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家庭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二是相关部门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三是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将交通法规等相关知识加入到未成年人法治宣讲课中,帮助未成年人懂法守法。


  听证会上,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保证以后会多加学习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违法犯罪之事。其法定代理人感谢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机会并保证会对王某某加强监管,增强法治观念。

  这是今年监利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通过听取各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仅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为其提供机会重返正轨,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案件办理的公正,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实现了法律效果、整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