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监利市检察院发出湖北省首份《支持起诉(仲裁)书》,对大勇和小勇拿回个人垫付的20余万元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仲裁申请予以支持。
大勇和小勇(化名)是在监利市某运输公司工作长达三十年的老员工,2021年二人陆续换了工作,调离该运输公司。因该运输公司一直未给二人缴纳2008年至2021年的社会保险,大勇、小勇自行前往监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标准垫付养老保险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大勇、小勇虽多次向前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支付垫付费用,但前公司一直未予解决。2024年6月,二人来到监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依托“检察+人社”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站,监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交监利市检察院。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提起和开展仲裁能力有限的当事人进行法律支持,是民事支持起诉的内在含义。大勇、小勇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力,仲裁能力较弱,且监利市某运输公司在二人参加工作期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劳动权益,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弱势群体合理的仲裁申请,监利市检察院遂依法受理了此案。
为什么工作了30多年的老员工要自己先垫付2008年之后的养老保险费用?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查询了大勇、小勇的社保缴纳情况,对监利市某运输公司基本情况、经济情况展开调查,得知自2008年开始,因公司经营欠佳、资金困难,所以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在职工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退一补一”的方式为职工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但职工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已按月随工资扣除。
检察官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责任,未缴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企业经营发展困难,也不应当影响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
2024年8月7日,监利市检察院与监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案件会商,就该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双方一致认为,能让大勇和小勇尽快拿到20余万的垫付费用,才是对劳动者实打实的帮助。
7日后,监利市检察院向监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湖北省首份《支持起诉(仲裁)书》,支持了大勇、小勇的相关赔偿诉求,并派员出席庭审。同时,检察官和仲裁员通过电话、座谈会等形式,积极推动双方化解矛盾纠纷,耐心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关系。
2024年9月4日,监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监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定监利市某运输公司向大勇和小勇支付20余万元养老保险费用。该公司表示愿意按照裁决书的要求支付费用。
依托民事支持起诉“N+4”工作品牌,向前延伸支持起诉工作触角,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守护民生,畅通劳动者帮扶救济渠道,是“检察+人社”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站成立的初衷本意。2024年以来,监利市检察院已依托该工作站办理支持起诉、支持仲裁案件7件,帮助劳动者获取工资社保等款项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