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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64万余元,如实供述的他突然翻供.......

【字号:    】        时间:2024-09-14      

  在第2次提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称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从被害人处所获钱财均用于生意投资,并非出于诈骗目的。事实到底如何?检察官审慎分析案情,引导补充侦查,夯实证据锁链,最终还原案件真相。

  2024年3月8日,经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监利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649499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廖某提出上诉,2024年5月24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6月,廖某与姚某某通过某APP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1个月后,廖某向姚某某谎称自己是做“走私香烟”生意的,投资可以获得很高的利润,邀请姚某某共同投资“走私香烟”生意。姚某某信以为真,答应向廖某投资。自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廖某以“走私香烟”需要囤货、找关系销货、没有路费等各种理由向姚某某行骗,骗得款项共计649499元。

  姚某某意识到被骗后,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2023年3月21日,廖某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31日,监利市检察院依法对廖某以涉嫌诈骗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廖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廖,其供述内容与侦查机关讯问内容一致,承认自己以走私香烟的理由骗取姚某某钱款。

  然而,在笔录签字时,廖某拒不签名并在多处涂改承办检察官认为廖某后期存在供述反复的风险于是向公安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对案件中涉及到的资金去向、诈骗目的等详细列举,进一步夯实证据链条。

  检察官的推测在第2次提审讯问廖某时应验。

  在这次提审讯问过程中,廖某突然翻供且拒不认罪,表示姚某某自愿投资入伙做“走私香烟”生意,自己拿到她的钱后都用在了生意投资上,行为并不属于诈骗。

  廖某口中的“走私香烟”生意是捏造还是真实存在?姚某某的钱款是被廖某个人消费还是真的用于投资了?

  根据公安机关前期补充侦查到的资金去向电子数据,承办检察官以电子表格形式将资金去向归总分类,从895笔资金去向交易记录中,整理出101笔诈骗资金,发现这101笔诈骗资金基本被廖某用于直播平台、餐饮住宿、信用卡还款、购买汽车等消费事项,与其前期的有罪供述一致,并不是其后期辩称的“用于购买香烟事宜”,并且廖某在诈骗之前无任何经济能力。

  承办检察官继续提审讯问廖某,发现他无法对自己翻供的事情提供具体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查明了廖某辩解中所谓的“走私香烟”生意并不存在。

  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人证言,承办检察官综合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某649499元,犯罪事实清除,证据确实、充分,于2023年8月22日以廖某涉嫌诈骗罪向监利市法院提起公诉。

  直至该案开庭当日,被告人廖某依然拒不认罪,承办检察官一一展示证据材料,戳穿其谎言。监利市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