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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决定,检委会为什么会改变?——青年干警案例研讨聚焦检委会争议案件

【字号:    】        时间:2021-08-18      

  “瓶子里放个炮仗是不是爆炸装置?”

  “以我的收入标准花掉200多万公款说能还,你信吗?”

  “挪用巨额公款赌博能断定非法占有的故意吗?”

  “一个普通财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吗?”


  8月16日下午,监利市人民检察院青年干警围绕检委会改变承办人意见案例,展开了激烈的“头脑风暴”。这是该院青委会今年组织的第六次研讨会。

  2019年以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共改变承办人意见且法院判决认定检委会意见的案件有11件(另有4件尚未判决)。此次研讨以“检委会改变承办人意见案例专题研讨”为主题,从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案件中精心挑选“赵某某抢劫案”、“陈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故意伤害案”、“何某某、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某挪用公款案”展开讨论,上述案件在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上就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均出现过较大分歧。

  党组书记、检察长谢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振才参加研讨,相关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案情进行介绍,阐述自己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

  检察官介绍完案情后,青年干警们竞相发表意见,“共同犯罪的脱离”、“非法占有的故意”等法律专业术语迸溅。

 

 

  “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消灭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或影响。”

  “对爆炸物内的药剂成分鉴定和对爆炸装置的认定不是一个概念。”

  “何某与夏某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键。”

  经过激烈的讨论以及资深检察官的答疑解惑,青年干警理清了思路,加深了对法条、法理的理解。


  陈振才副检察长在每起案件讨论结束后都一一进行了点评,对青年干警的表现予以了肯定,要求干警们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与时俱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谢波检察长在最后总结中对这期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青年干警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爱学习,认真深入地学习法学理论、法条、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二要勇担当,在办理案件中不徇私情私利,大胆地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三要好思辨,在办案中多思多想,通过共同研究学习,互相取长补短,形成理论文章;四要出精品,敢于追求完美,以打造典型案例、求极致的态度办理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