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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客户信息,通讯营业店出了“内鬼”

【字号:    】        时间:2022-05-07      

  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不法利益,有些通讯行业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进行大肆买卖。2022年1月12日,监利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用老人手机信息挣取外快

  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李某某独自经营了一家通信专营店,她常常利用为客户办理新手机卡入网的便利,获取新开卡客户的手机号码,然后发送给第三方上线用于注册抖音、淘宝、京东等APP账号,待自己收到验证码后,再次发送给第三方上线完成APP注册,以此获取“拉新”佣金,而这些客户大都是不熟悉手机操作的老年人。

  “老年人在我店内办卡后,我会当场通过自己的微信在一些‘拉新’微信群里发布信息,然后群主安排人员接单,等一会办卡人的手机上就会出现验证码,我再将验证码发到群里,这样就完成了一笔‘拉新’的业务,然后这些群里有人专门加我的微信,在当天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6时许,陆续将‘拉新’的佣金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发给我。”李某某接受询问时说,每完成一单操作,可获得1元至9元不等的好处费,她进了五六个群,在这些群里看谁的价格更高点就卖给谁。

  “我之前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只晓得可以通过办理手机卡的便利顺便赚点外快。”面对讯问,李某某悔不当初。

  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某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共收到十个微信账号的微信转账或红包6700余元,这些金额就是李某某做“拉新”业务以来的所有佣金。

  2021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李某某移送至监利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李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监督类案,发出信息安全治理建议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不是个例,监利市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了梳理,发现部分电信基础运营商中存在一定共性问题,如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等等。

  监利市检察院迅速向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电信基础运营商的监督管理,完善电信基础运营商经营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机制,以及加强对电信基础运营商经营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共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长城。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于2021年年底召集全市电信基础运营商监利分公司副总经理及市场部负责人,召开加强电信基础运营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安全专题工作会议,就如何落实检察建议进行了具体部署。

  承办检察官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市民在办理电信业务时,一定要到正规的运营商服务点,切勿为了贪图方便,委托他人办理业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易出借自己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更不要将验证码告知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