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批准了我们的跨区域活动申请,现在我们能亲力亲为自己跑生意了,既省下了请人的成本,又能当面把好质量关。”2026年4月15日,监利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余某打来的感谢电话。
李某是监利市某水产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余某为其核心合作伙伴。2025年5月,二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监利市范围。确有外出需要,传统请假审批流程耗时较长,且批准期限有限,难以满足高频次经营需求。
李某与余某与位于佛山的某水产经销商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时值清明前后销售旺季,二人需频繁往返监利与佛山两地。二人向检察官反映:“我们的利润空间本就微薄,自身既是送货员也是司机。如果请人送货,生意将难以为继,不仅影响我们自身,合作社养殖户一年的鱼(近200吨)销售也将面临困境。而且与经销商当面沟通,有利于巩固合作关系。”为破解经营困境,2026年3月中旬,李某、余某向监利市检察院递交检察监督申请书,申请经常性跨区域活动,保障合作社正常经营。
收到申请后,监利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联合市社区矫正局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经查,李某、余某入矫后表现良好,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接受改造,二人跨区域活动申请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确保办案质效,监利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就是否支持二人经常性跨区域活动发表意见。听证员综合考虑原刑事案件情况、入矫期间表现、社会危险性和脱管风险等因素,一致认为二人的跨区域经营申请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风险可控,明确支持。李某、余某在听证会现场承诺,将严格遵守监管纪律,随时向社矫工作人员报备行踪,绝不出现脱管、漏管情形。
听证会结束后,监利市检察院依法向监利市社矫局提出支持二人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申请的检察意见,该意见被采纳。
此次案件的办理,是监利市检察院践行“依法监督不缺位、服务发展不越位”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公开听证、实地核查、动态报备等全流程机制,既保障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实现了“放得出、管得住、服务好”的监管目标,有效防范脱管漏管风险。同时,针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营需求,简化审批流程,避免民营企业因人员受限陷入经营困境。
下一步,监利市检察院将总结此案经验,健全涉企社矫对象经营性外出检察听证机制,推动与社矫局建立常态化联络和动态监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简化审批流程,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