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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公斤毒狗肉藏仓库 男子收售加工获刑罚

【字号:    】        时间:2025-10-27      

  明知所收狗肉系被毒杀所得,仍执意收购、加工并销往餐馆,最终让“毒狗肉”端上消费者餐桌。2025年10月9日,经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同时依法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王某在监利市某镇菜市场经营一家狗肉销售摊位。为牟取非法利益,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他明知部分待收购的狗系他人通过发射毒镖毒杀后盗取所得,仍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多次收购。收购后,王某对这些毒杀所得狗肉进行去毛、放血、去除内脏等加工处理,再以每斤2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镇上多家餐饮店,累计涉案销售金额达2万余元。

  2024年11月13日,民警联合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在王某经营摊位的仓库内依法查获疑似有毒冷冻狗肉315公斤。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批冷冻狗肉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2025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对涉案狗肉来源、送检流程、鉴定意见、销售数额等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梳理,并制定详细证据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同时,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王某“低价收购来源不明狗肉”“对死狗外观特征的认知”“交易时间规律性”等客观行为,结合其多年从事肉类销售的行业经验,综合认定其具备“明知” 的主观故意,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无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氯化琥珀胆碱作为“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剧毒物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监利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狗肉系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加工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9月,监利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为进一步斩断毒杀狗肉产业链,案件起诉后,检察机关还将审查中发现的“毒杀土狗并贩卖”疑似嫌疑人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相关侦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关键毒剂科普氯化琥珀胆碱——医用“肌松药”餐桌“致命毒”

  本案315公斤冷冻狗肉检出的氯化琥珀胆碱,是核心致毒物质。它是临床专用肌松药,仅能在有呼吸支持条件的医疗机构用于麻醉相关操作,属严格管控处方药,严禁非法流通。该物质性质稳定,烹饪过程难以完全分解,人食用后可能引发心动过缓、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加工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新版《危险化学品名录》更明确将其收录其中。

  本案中,不法分子将氯化琥珀胆碱注入犬只体内,毒素会残留在犬只肌肉组织中,即便经过清洗、烹煮,也难以完全降解。消费者误食后,轻则出现恶心、呕吐、四肢无力,重则直接危及生命,堪称“隐形的餐桌杀手”。

  法条链接:为何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王某明知涉案狗肉含氯化琥珀胆碱仍加工销售,其定罪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消费提示:冬季狗肉消费高发,这些防范要点需牢记:

  不买来源不明狗肉。路边摊贩、无资质网店等渠道销售的狗肉多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无证明的狗肉一律不购买、不食用。

  发现线索及时举报。若发现疑似毒狗肉窝点或食用后不适,可立即拨打 12315(市场监管投诉)、110(公安报警)或 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反映,共同守护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