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孕与哺乳,是法律给予女性罪犯的特殊关怀,是对母婴依恋关系的守护,然而,当一名母亲并未履行哺乳之实,甚至仍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徘徊,法律的温情,还应继续延续吗?
缓刑期间屡越界
赵某某,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宣判时,因其已怀孕,法院依法宣告缓刑。然而,赵某某并未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2025年7月,尚在严管期的她,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至岳阳,被监利市社矫局予以训诫处罚。同年11月,赵某某在家吸食依托咪酯,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从擅自外出到吸毒,一次次越界,其行为已达到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2025年12月,监利市社矫局向法院提请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但此时一个现实问题摆在眼前:赵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对哺乳期妇女能否收监,不仅关乎法律适用,更关乎幼儿权益保护。
调查核实揭开“哺乳”真相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赵某某坚称自己一直坚持母乳喂养,面对家里的奶粉罐,赵某某解释为“幼儿白天喝奶粉,夜晚喝母乳”。然而,孩子的祖母却称赵某某一直未对孩子母乳喂养。为查明真相,检察官专程前往拘留所,询问因吸毒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赵某某的丈夫,其坦承赵某某仅在幼儿出生首月进行母乳喂养。多方证据交叉印证,赵某某虽名义上处于哺乳期,却并未实际履行哺乳职责,且幼儿白天由奶奶照料,仅夜晚随赵某某同睡,母子间尚未形成不可分割的生理依赖与深层心理依恋。所谓“哺乳期”,不过是一层薄如蝉翼的伪装。
幼儿利益保护平衡法律与温情
哺乳期作为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是出于维护幼儿身心健康的考虑。赵某某无正当工作,丈夫与哥哥均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史,其在矫期间的表现,对幼儿的疏离照管方式及家庭环境,折射出其缺乏责任心和悔罪动力,且毒品有很强成瘾性,若脱离强制监管,其复吸风险较高。对于未全力履行养育职责,甚至还在违法犯罪边缘徘徊的母亲,继续以哺乳期为由阻却刑罚执行,不仅背离了立法的本意,也损害了幼儿的长远利益。
哺乳期不是收监“挡箭牌”
2025年12月,监利市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赵某某提请收监执行。近日,监利市法院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目前赵某某已被正式收监。
法律的温情,不等于无原则的纵容,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更不是逃避惩罚的“挡箭牌”。社矫对象应当牢记: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在法律的阳光下,走稳改过自新、回归正途的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