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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偷了只狗吗,怎么就成犯罪了?”

【字号:    】        时间:2026-08-04      

“不就是偷了只狗吗,怎么就成犯罪了?”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三一脸不解,语气里还带着几分委屈。

狗,确实是他偷的。但他怎么也想不通:狗没卖成、没吃到,半路还扔了,这也能算犯罪?

2026年4月23日清晨,张三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监利市毛市镇一条村道,看见一户人家门前有只黑白相间的狗,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手弩,射出一支含有麻醉剂的弩箭。

狗被麻醉倒地后,张三将其拖上车。行至途中,他嫌狗太小,又随手丢弃在路边。

次日,民警将张三抓获,当场收缴手弩1把、弩箭8支。

案件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张三对偷狗的事实供认不讳,却始终“想不通”——

“不过是偷了只狗,还扔了,算不上犯罪吧?”

检察官没有急着搬法条,而是从张三自己的行为问起。

“你用的手弩,近距离射出去,能伤人也能伤狗,对不对?”

张三沉默了一下,点了点头。

“那你知道吗?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不管偷的东西值多少钱,都构成盗窃罪。你的手弩,就是法律上的‘凶器’。”

张三愣住了:“可是……狗我扔了啊,没卖钱……”

“盗窃罪什么时候算‘既遂’?你把狗拖上车的那一刻,狗已经脱离了主人的控制,盗窃行为就已经完成了。事后扔不扔,不影响犯罪成立。”

检察官翻开法条递给张三,又结合类似案例逐条解释:

“法律惩罚‘携带凶器盗窃’,针对的就是这种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你想想,如果当时主人家有人出来阻拦,会发生什么?”

一番话下来,张三的表情从最初的不解、委屈,逐渐变得凝重。他低下头,良久才说:

“检察官,我明白了。我以前一直觉得这只是'偷鸡摸狗'的小事,今天才知道,这真的是犯罪。”

在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张三彻底转变了态度。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考虑到张三具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监利市检察院提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农村地区盗窃家禽家畜、盗杀犬只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心存侥幸,认为“偷只鸡、偷条狗不算大事”。

但法律面前无小事,一针麻醉剂、一把手弩,都可能让“偷鸡摸狗”升级为刑事犯罪。携带凶器盗窃,不问数额,即可定罪!

对广大群众:请妥善看管自家饲养的动物,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警,共同守护乡村平安。

对心存侥幸者: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别让一时贪念,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守法是底线,违法必追责。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将始终以“小案不小办”的态度,严惩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守牢平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