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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电点鱼吃”不犯法?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字号:    】        时间:2026-08-14      

【案情简介】
2026313日,被告人张某在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湖全面禁捕水域,使用电压调节器等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被保护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清点渔获物达31.5千克。经认定,其使用的设备属于禁用渔具。

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开庭审理前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500元。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宽严相济的温度,也传递出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信号。


【以案释法】

1.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2. 本案为何定罪?
张某的行为同时触碰了四禁红线

· 禁渔区:长江重点禁捕水域;

· 禁用工具:电鱼设备;

· 禁用方法:电鱼;

· 禁渔期全域常年禁捕(十年禁渔)
即使渔获物数量不多,但行为已严重破坏生态,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3. 生态修复金如何使用?
张某缴纳的500元生态修复金,将用于增殖放流(即人工投放鱼苗),帮助修复被破坏的水域生态。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也是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惩罚与生态补偿结合的体现。


【检察官提醒】
⚠电鱼、炸鱼、毒鱼=触犯刑法!
非法捕捞看似“小打小闹”,实则危害巨大:

· 电鱼:电流瞬间击穿鱼类神经,导致其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

· 炸鱼:爆炸冲击波摧毁水体生物和栖息地;

· 毒鱼:毒药污染水质,并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禁渔区、禁渔期需牢记!
长江“十年禁渔”是国家战略,多地划定禁渔区并规定禁渔期。切勿心存侥幸,一旦触碰红线,轻则行政处罚,重则锒铛入狱

⚠举报非法捕捞有奖!
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或通过“中国渔政”微信公众号举报。全民参与监督,共同守护“母亲河”生态安全。